《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黃山城投集團有限公司法務咨詢專業委員會為集團全體員工推出民法典系列學習解讀欄目——一“典”一滴,每期與大家共同學習民法典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本條是關于自然人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規定。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是十分重要的法律事實,會產生重要的法律效果。原《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爆F行《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弊匀蝗艘怀錾?,便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自然人一死亡,民事權利能力便終止,也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確定,在民法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必須準確認定。
而我國以往的民事單行法對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沒有規定,只是在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钡矁H對出生時間的認定做出了規定,而沒有死亡時間認定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彌補了過去法律上的空白,確立了出生、死亡時間認定標準以及認定標準的順序,解決了如何證明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及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與其他的出生時間、死亡時間證據之間的證據證明力問題。具體的認定規則是:
首先,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自然人出生后和死亡后,由醫院或有關部門開具出生證明書和死亡證明書,以此其記載的時間作為自然人出生和死亡的時間。
其次,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因此,規定將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作為補充認定標準。戶籍登記的證明文件是戶口簿,其他有效身份登記包括身份證、軍人證等。
最后,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出生證明、死亡證明以及戶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自然人的出生或死亡的真實時間。
另外,還有一種特例,即由法律規定對死亡時間作出推定?!睹穹ǖ洹防^承編第1121條第2款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币驗樗劳鰰r間順序決定了繼承人、被繼承人、是否代位繼承等,直接關系到遺產的流轉,因此以法律推定方式確定死亡時間,以便合理處理遺產轉移問題,減少爭議。
作者:集團法務咨詢專業委員會(集團公司律師 陳新言)